本想投资品牌连锁便利店赚钱,但入股后,却发现该店马上被强制关闭,投资人能否要回投资款?
2022年8月16日,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、杜某及案外人李某签订《入股协议》,入股被告现经营的某品牌连锁便利店。《入股协议》约定,原告王某及案外人李某各出资15万元,王某持有门店34%股份,李某持有门店27%股份,被告杨某、杜某持有门店39%股份。当天,王某即向指定账户转入资金10万元。然而,王某没想到的是,签订合同的前一天(中秋节),该便利店因不服从某品牌连锁便利店总公司统一管理,已先后四次被下达劝退公告及停止代理授权通告。
8月17日,总公司第三下达劝退公告及通告,但合同签订时,被告杨某、杜某未将以上公告及公告告知原告王某。因投资的门店被强制闭店,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需要被告杨某、杜某返还投资款。
法院依法审理觉得,原告王某入股涉案门店是基于被告杨某、杜某与某品牌连锁便利店公司合作的事实,但被告不服从公司管理,未实行统一经营模式,被品牌连锁公司劝退并停止代理授权,《入股协议》的根本目的已没办法达成。被告隐瞒上述要紧事实,明知该便利店已没办法正常经营的状况下仍与原告签订协议,违背诚信原则,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。被告杨某、杜某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保持原判。
依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;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,导致另一方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行政诉讼法